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
瀏覽:182 發布日期:2018-12-25 16:14:49
第一條為保護生態環境,防止秸稈焚燒污染,保障人體健康,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秸稈指小麥、水稻、玉米、薯類、油料、棉花、甘蔗和其他雜糧等農作物秸稈。山東金格瑞機械生產的玉米秸稈顆粒機把農作物廢料加工成燃料顆粒,從而有效的減少了秸稈燃燒帶來的大氣污染。
第三條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等有關部門負責秸稈禁燒的監督管理;農業部門負責指導秸稈綜合利用的實施工作。
第四條禁止在機場、交通干線、高壓輸電線路附近和省轄市(地)級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內焚燒秸稈。
因當地自然、氣候等特點對秸稈禁燒區界定范圍做調整的,由各省轄市(地)以上人民政府會商民航、鐵路等有關部門劃定。
第五條禁燒區以鄉、鎮為單位落實秸稈禁燒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公布秸稈禁燒區及禁燒區鄉、鎮名單,將秸稈禁燒做為村務公開和精神文明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玉米秸稈顆粒機有效的推動了秸稈禁燒工作,是廣大農民朋友的好幫手。
第六條各地應大力推廣機械化秸稈還田、秸稈飼料開發、秸稈氣化、秸稈微生物高溫快速漚肥和秸稈工業原料開發等多種形式的綜合利用成果。
第七條秸稈禁燒與綜合利用工作應納入地方各級環保、農業目標責任制,嚴格檢查、考核。
第八條對違反規定在秸稈禁燒區內焚燒秸稈的,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立即停燒,可以對直接責任人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大氣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